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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603号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乔明,男,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璇,女,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璇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