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宣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子芽与被执行人钱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芽,钱德祥,朱子芽,钱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宣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朱子芽,男,汉族,宣城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钱德祥,男,汉族,宣城人,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朱子芽与被执行人钱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09)宣执字第5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德祥名下位于宣城市区济川办事处三里桥组商住楼(权证字号:房地权宣城字第00015219号,面积为412.41㎡);因皖赣扩能项目改造,该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6年10月30日,钱有根(钱德祥之父)、刘成慧(钱德祥前妻)、被执行人钱德祥与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本院已查封的房地权宣城字第00015219号房产处置如下:钱有根得款4147元、80㎡之内安置房一套(安置地点:美都玉府)、刘成慧得款1398154元(刘成慧以该款购买位于市区圣联锦城3幢608室)、被执行人钱德祥得款683030元、90㎡安置房一套(安置地点:美都玉府)。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房地权宣城字第00015219号房屋所对应的拆迁安置房(即被执行人钱德祥与其父钱有根名下位于美都玉府安置房各一套、刘成慧名下位于宣城市区圣联锦城X幢XXX室),查封期间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