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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古育玲李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育玲,李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0105民初928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鹏、何俊,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育玲,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云龙,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古育玲、李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