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继明、余开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继明,余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邓继明,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系申请执行人邓继明的儿子。被执行人:余开红,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开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6)赣068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开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0000元;二、在冻结、划拨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扣押、查封、扣留、提取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