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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如祥与马达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祥,马达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277号原告:马如祥,男,回族,生于1939年3月5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马达吾,男,回族,现年60岁,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如祥诉被告马达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裴生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祥诉被告马达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达吾已返还原告马如祥借款12000元。故原告马如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如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如祥负担50元。审判员  裴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