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焕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166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女,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马焕兵,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诗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