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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学义与曾劲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学义,曾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学义,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曾劲敏,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2016)鄂118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俞学义诉曾劲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标的为49000元及法院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劲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人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劲敏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劲敏应得的与上述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劲敏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