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清海与郑德忠、张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海,郑德忠,张国友,郑来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26号原告陈清海,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2011101183。被告郑德忠,男,汉族,1958年04月28日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国友,男,汉族,1951年03月16日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郑来金,男,汉族,1965年08月17日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陈清海与被告郑德忠、张国友、郑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德忠、张国友、郑来金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赵立新审判员 韩军富陪审员 崔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