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仁福、吴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仁福,吴统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070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女,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汪仁福,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统芳,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仁福、吴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