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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魏新明与但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明,但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524号原告魏新明,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生,住赤壁市。被告但宝华,男,汉族,1989年1月8日生,住赤壁市。原告魏新明诉被告但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魏新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新明承担。审判员  何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