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魏新明与但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明,但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524号原告魏新明,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生,住赤壁市。被告但宝华,男,汉族,1989年1月8日生,住赤壁市。原告魏新明诉被告但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魏新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新明承担。审判员 何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