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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尚保周、尚方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保周,尚方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保周,男,生于1948年3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方周,男,生于1962年3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上诉人尚保周与被上诉人尚方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保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尚保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保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尚保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