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尚保周、尚方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保周,尚方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保周,男,生于1948年3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方周,男,生于1962年3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上诉人尚保周与被上诉人尚方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保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尚保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保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尚保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