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胜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763号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江南春天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兰,女,公司员工。被告:方胜利,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