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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财保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强与余一本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强,余一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财保第71号申请人:张强,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余一本,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余一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一本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房产一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一本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妙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