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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宏斌、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宏斌,章文明,夏金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斌,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文明,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审被告:夏金胜,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上诉人张宏斌因与被上诉人章文明、原审被告夏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宏斌在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宏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宏斌撤回上诉。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张宏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嘉玲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