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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聪与张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张海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183号原告:刘聪,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南街村,住。被告:张海成,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聪与被告张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聪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刘聪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红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