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聪与张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张海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183号原告:刘聪,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南街村,住。被告:张海成,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聪与被告张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聪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刘聪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红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