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建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吉林省白城市人,现住白城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建在白城市洮北区铜马附近的周末歌厅,因跟其他顾客唱歌发生争执,相互殴打。当晚9时30分许,张建被110巡警依法传唤至海明派出所,在民警将张建由警车带到办案区过程中,张建不听劝说,对执行职务的民警韩学双、张某进行辱骂,并用脚踢二名民警,致使民警韩学双、张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张建系累犯。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建在白城市洮北区铜马附近的周末歌厅,因跟其他顾客唱歌发生争执,相互殴打。当晚9时30分许,张建被110巡警依法传唤至海明派出所,在民警将张建由警车带到办案区过程中,张建不听劝说,对执行职务的民警韩学双、张某进行辱骂,并用脚踢二名民警,致使民警韩学双、张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张建系累犯。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张建视频录像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张建的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现象。二、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建于1984年9月11日出生。2、110案件移交通知书一份,证实巡警大队韩学双于2016年12月29日将“张建与王春林案”移交至海明所。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海明派出所民警张述彦、张某、韩学双各自出据的情况说明,其所证实的内容一致,内容为:2016年12月25日21时前后,110巡警移送一起在铜马北“周末歌厅”殴打他人案,双方当事人在从警车到派出所办案区被警察带入过程中张建拒不配合警察工作,拒不下车,巡警韩学双和张述彦上车下令其下车时声称要全程录像,张某去拽他下车,我们强行将其带至派出所办案区。在经过派出所大厅时,该人同警察撕扯,并用脚故意踢踹韩学双和张某,踹到张某的右臂、右肋和韩学双的腹部,并不停地辱骂派出所民警,派出所其他民警谁对其劝说他便骂谁,直到2016年12月30日凌晨3时左右才因酒醉入睡停止对派出所民警的辱骂。4、白城中医院门诊诊断书,证实韩学双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张某右侧胸部软组织挫伤,右前臂挫伤。5、张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张某系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海明派出所科员。6、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法院的(2015)白洮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建因犯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和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00元。刑期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三、证人证言1、证人南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9日20时左右,我和夏强还有另外一名姓王的男子在铜马转盘附近一家歌厅唱歌,我们坐在进门右手边第二张桌,我们点了一首歌,和我们一起来姓王的男子唱完歌后,我就看见邻桌的一名男子从他的台位桌子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在桌角将啤酒瓶子嗑碎后,就拿着尖锐的啤酒瓶一边骂一边朝我们来,我就听这名男子说老子刚从监狱出来不几天,大不了再进去,他还骂什么我记不清了。这名男子走到我们坐的台位跟前,歌厅的老板在我们面前挡着,不让这名男子靠近我们,我们坐在位子上没动,后来这名男子还一直辱骂我们,并且要推开老板的阻拦要打我们,我们就都站起来了。我为了防止这名男子用尖锐的啤酒瓶子伤到我们,我就从桌子拿起一瓶啤酒朝这名男子扔过去,没有打到,好像是被周围的人接住了。这时,和这名男子一起来的另外两位男子也过来了,然后我的脑袋左侧部位被人打了一啤酒瓶子,具体是谁打的我没看清,我被打倒在地上了。我倒地大约5、6秒钟后,被歌厅老板扶起来了,我看见这名男子以及和他一起来的另外两名男子在打和我们一起来的王姓男子,我就上去拉架。后来警察就赶到现场,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打人的这名男子用啤酒瓶子指着前来执法的警察,并且谩骂执法的警察,警察准备将他带离现场时,他一直不配合,并且和警察发生撕扯。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9日20时左右,歌厅打架时我在厕所,我出来时看见两名男顾客把我朋友张建按倒在地上,我过去拉架。过不长时间,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后,我听见张建辱骂了警察,骂什么我记不清了,我没看见张建打警察。3、证人杨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9日20时许,我们歌厅有人打仗,拉也拉不开他们,赶紧去吧台处打110电话。不一会儿,110的巡警就到了,那个打人的男子还在打一号桌岁数大的男子。巡警去制止那个打人的男子,他接着又辱骂巡警。警察把打仗的双方带到了派出所,到了派出所那个打人的男子不下车,警察把他强制带进办案区的过程中,他还不停地辱骂警察,并用脚挨个踢警察,其中110的警察被踢了一脚,派出所戴眼镜的大个年轻警察也被他踢了两脚,到办案区我听他不停地谩骂呢,气焰十分嚣张,简直无法无天。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我是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海明派出所副所长。2016年12月29日晚上21时许,巡警支队将在铜马北侧周末歌厅的打仗的双方当事人移送至海明派出所,到海明派出所后这名叫张建的醉酒男子在巡警的警车上不下车,拒不配合工作,我、张述彦和巡警支队韩学双去劝说这名醉酒男子,这名男子称警察不能把他怎么的,他刚从监狱出来,大不了再进去。然后经多次劝说无果,我、张述彦和韩学双决定将该名醉酒的男子强制从巡警的警车带至海明派出所办案区,在带离的过程中,该名醉酒的男子不配合,同民警撕扯,并使劲用脚在地上摩擦,增加阻力,然后我和巡警支队的韩学双过去准备抬起这名醉酒男子的脚,这名男子故意用脚踹我和韩学双,后我们强制将其带至办案区,约束其醒酒,在到达办案区后,该名男子一直辱骂海明派出所的民警和协警员,朝协警员吐口水,一直到2016年12月30日的凌晨3时左右,该名男子困乏睡着才停止辱骂。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建的供述:我是百度外卖送货员。2016年12月29日晚上在铜马附近一个歌厅,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当时我喝了很多酒,歌厅是啥名我也记不清了。我当时跟歌厅其他三个男顾客打仗了,我都不认识,因为都要唱同一首歌,我们发生争执,最后动手打仗了。之后不知道谁报的110,我就被110巡警带到海明派出所了。我喝酒打仗被带到海明派出所,当时我酒后乱性没配合公安执法人员,我听说我当时用脚踹执法民警了,还有些过激行为。我当时喝太多酒,要上厕所没人带我去,我当时就骂民警了,具体骂什么我也忘了。根据监控显示的我从警车到办案区的时候用脚踢着装公安民警的事情我喝多记不住了。我在2015年3月6日酒后开小型箱货撞白城市政府大门,我因为寻衅滋事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本院对被告人张建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建犯妨害公务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建在执行原刑罚期满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