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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632黄庆平申请执行刘文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平,刘文友,宋发玉,刘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黄庆平,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刘文友,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宋发玉,女,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刘文章,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原告黄庆平与被告刘文友、宋发玉、刘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刘文友、宋发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黄庆平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由被告刘文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7元,由被告刘文友、宋发玉、刘文章承担(因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清偿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刘文友、宋发玉、刘文章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庆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庆平与被执行人刘文友、宋发玉、刘文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文友、宋发玉、刘文章差欠申请执行人黄庆平40000元,申请执行人黄庆平自愿放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刘文友、宋发玉、刘文章自愿在在每月25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黄庆平4000元,直至清偿完毕(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2月25日每月清偿4000元,共计40000元);三、若被执行人刘文友、宋发玉、刘文章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清偿,申请执行人黄庆平可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刘文友、宋发玉、刘文章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庆林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段仕礼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