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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贵芝与潘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芝,潘瑞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941号原告:李贵芝,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飞,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潘瑞敏,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李贵���与被告潘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飞、被告潘瑞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贵芝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潘瑞敏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开始,被告潘瑞敏以家庭开支、在六安承包桃树、大棚等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李贵芝借款合计1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后俩人于2016年2月20日结算,被告潘瑞敏向原告李贵芝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潘瑞敏下欠原告李贵芝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5000元。被告潘瑞敏于2016年2月14日又向原告李贵芝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潘瑞敏下欠原告李贵芝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潘瑞敏欠原告李贵芝借款140000元及利息15000元,经原告李贵芝���被告潘瑞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李贵芝提起诉讼。被告潘瑞敏辩称,总共下欠原告李贵芝借款本金和利息155000元是事实,但其中借款本金是100000元,利息是55000元,原告李贵芝说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15000元不是事实。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李贵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李贵芝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李贵芝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贵芝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该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2.借条及欠条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5000元的事实,借条及欠条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本院对被告潘瑞敏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及利息15000元,合计15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院认为,被告潘瑞敏欠原告李贵芝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约定利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李贵芝要求被告潘瑞敏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5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其约定利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李贵芝要求被告潘瑞敏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瑞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贵芝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合计1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为1700元,由被告潘瑞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