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56号。法定代表人徐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瓦房村。法定代表人盛克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诗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