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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庄安琴、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安琴,林伟,张忠辉,林宝剑,杨冬,陈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庄安琴,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伟,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忠辉,南,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林宝剑,南,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冬,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培忠,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庄安琴申请执行林伟、张忠辉、林宝剑、杨冬、陈培忠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03)南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03)南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