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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2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221无锡市东亭博宇木业经营部与钱生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东亭博宇木业经营部,钱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东亭博宇木业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2013809-3,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赛维拉商业市场木业区438号。经营者:林德清,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爱军、董长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生权,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东亭博宇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钱生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东亭博宇木业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东亭博宇木业经营部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东亭博宇木业经营部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205执2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邹吟冰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