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许德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许德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9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负责人:林月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学锋,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德斌,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诉被告许德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诉称,2013年2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后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至今被告的信用卡上透支消费逾期未偿还本金5985.34元,并应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85.34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滞纳金等;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按照原告确认的被告许德斌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对被告许德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