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保强、贺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保强,贺静静,岳耀民,陈景焕,侯恩先,董彦丽,贺照国,郭香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318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齐(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仲山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田保强,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贺静静,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岳耀民,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陈景焕,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侯恩先,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董彦丽,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贺照国,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郭香芝,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保强、贺静静、岳耀民、陈景焕、侯恩先、董彦丽、贺照国、郭香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