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海卫兵城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初129号起诉人海卫兵,女,1966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沈丘县。2017年3月31日,本院收到海卫兵的起诉状。其诉称,其在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购有合法房屋,并办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自2016年开始,相关政府部门将其的房屋楼上楼下房屋门窗及公共楼道门窗进行拆除,并采用围墙阻挡出行。据此,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采用非法手段逼迫起诉人拆迁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起诉人海卫兵要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采用非法手段逼迫拆迁的行为违法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海卫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沈 意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