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少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7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少伟,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曾用名王小军,男,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张果屯乡西韩森固村1号),2016年10月14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11月1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少伟以驻马店市遂平县昌大饲料厂业务员的身份来到鸭河工区皇路店镇,向该镇养殖户推销饲料,在骗取养殖户的信任后,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以购买饲料需先付款的名义,先后骗取养殖户王某3饲料预付款28544元,宋某饲料预付款6400元,王某2饲料预付款4000元,吕某饲料预付款9600元,程某饲料预付款3200元,王少伟将骗取的钱用于个人开支,由于养殖户追要饲料款,王少伟逃离南阳并更换联系方法,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17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少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少伟以驻马店市遂平县昌大饲料厂业务员的身份来到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向该镇养殖户推销饲料,在骗取养殖户的信任后,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以购买饲料需先付款的名义,先后骗取养殖户王某3饲料预付款28544元,宋某饲料预付款6400元,王某2饲料预付款4000元,吕某饲料预付款9600元,程某饲料预付款3200元,王少伟将骗取的钱用于个人开支,由于养殖户追要饲料款,王少伟逃离南阳并更换联系方法。另查明,2016年10月14日王少伟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2016年10月18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无前科。(3)柘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少伟在河南省柘城县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至2016年10月17日。(4)被告人王少伟给王某3、王某2、吕某书写的饲料款欠条。(5)遂平县昌大饲料养殖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少伟不是该公司员工、业务员及代理商。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证言:2014年4.5月份的时候,柳宗玉带着王小军到昌大公司,说王小军也愿意做我们公司的客户,代理我们公司的产品在南阳销售。当时我们谈了一下他卖多少产品,他能够获得利润差价。当时我们谈过之后,柳宗玉就带着王小军离开了,后来王小军就开始销售昌大饲料,大概卖了几个月,后来不知道为啥不做了,王小军的具体情况我不了解,后来王小军被养殖户举报到公司,公司才对王小军进行了解,留下了王小军的身份证复印件,王小军只是我们公司的客户,但是王小军在销售的时候自称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这样方便他销售,养殖户也更信任他,我公司对王小军这样的客户要求有几点,一市场不能相互冲突,二、对销售量大的客户进行鼓励。王小军曾经到公司参加过一次年会,获得先进代理商奖金500元,但是我们公司不给他发工资,他们是靠卖产品赚取差价的,每个月月底给他们结算一次,也可以充当货款,他是在南阳地区代理销售昌大饲料。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少伟不是公司业务员,他可以销售公司的饲料。(2)证人孙某证言:我是昌大饲料厂法人,也是老板,上次你们让我查询过一次王小军是不是我单位的职工,我经过查询单位人事记录,确定王小军就不是我单位业务员。因为我公司的业务员都有档案,都要发给基本工资,经过查询王小军确实不是我公司的业务员或者职工,也没有一个叫王少伟的业务员,王小军说2015年3月份昌大饲料厂曾经给他发过工资,经过我们调取王小军的银行账单,在2015年3月2日你给王小军账号汇款4000元,2015年3月17日你给王小军账号汇款1700元,是王小军卖我公司的饲料,我单位给他的饲料差价,你们上次调查王小军之后,我们就询问了王小军的情况,王小军是我公司的一个代理商王某1的客户。我们公司有很多代理商,王某1是我们公司的其中一家,他和王小军认识,并且他说王小军是他的一个客户,我给王小军汇款应该是王某1上报我公司给谁打多少差价款,我们就会把这一笔钱打到指定的账户中,应该是这样我才会给王小军汇款的,因为公司汇款都是接到王某1团队的报表,然后由公司内勤利用我的账户给王小军汇款的,王某1说王小军是他的一个客户。具体情况我就不了解了。…王某1是我单位代理商,他拿到低价,然后销售,我公司给他返还价差款,王小军卖昌大饲料时,来过公司,因为2014年9月份我们昌大饲料厂搞过一次销售会,我公司的业务员,还有像王某1一样的饲料代理商都来我公司开会,应该是在销售会议上我见过王小军,没有王小军的资料,我单位有销售业务员的资料,他们都由我公司发着基本工资,有最低任务,在完成一定任务之后才有业务提成的。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王少伟不是公司的业务员,他只是代理商王某1的团队的人员。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3陈述:我是来报案的,我被人诈骗了,我是在皇路店核桃园村东边地里开办了一所天宛兴旺养猪场,八零年到现在一直从事生猪养殖,2014年秋季一个叫王小军的自称是驻马店市遂平县昌达饲料公司业务员,到我养猪场推销饲料,通过协商他要求我先给他交定金再给我发货,当时在我家拿走货款28500元,至今货未到人杳无音信,拿款时还给我打了个收条,我多次给他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他一直不接,后来我又了解了附近几家养殖同行,他们也是王小军用同样的手段被骗走了不少钱款,大概就是在2014年10月份,我给王少伟拿了9600元钱买饲料,一吨饲料3200元钱,一共买3吨饲料,后来王少伟说不够车,一包也没有拉来。第二次我又给王少伟拿了18944元钱买饲料,一吨还是3200元钱,一共买5吨零23袋。总共28544元钱。后来我问王少伟什么时候能拉来,王少伟说车拉的货坏到方城了,下午车能修好,我一直等到第三天,他说车马上就修好,这个时候我就感觉到自己被骗了,第四天他又说另外一个车走桐柏,晚上这个车到南阳了,他又说天黑了,司机要休息,第五天早上8点车准时到猪场,中午我又给他联系,他说车截了,后来饲料也一直没给我送来。(2))被害人宋某陈述:我是来报案的,我被人诈骗6400元现金,我是在皇路店镇高咀坡村苏沟组办了一所养猪场,2013年到现在一直从事养猪,我开始养猪的时候用的是郑大饲料,在养猪的过程中认识了在核桃园养猪的王某3,2014年冬季的时候王某3领着一个叫王小军的人到我的养猪厂,王某3说他使用的是驻马店市遂平县昌达饲料,这种饲料不错,价格也便宜一些,并把王小军介绍给我,王小军自称驻马店市遂平县昌达饲料公司业务员,之后我使用了王小军推销的昌达饲料,我前后使用了约十吨货物,饲料质量也不错,我就给王小军打电话联系,让他给我送两吨昌达猪饲料,王小军到我的养猪场拿走现金6400元,这次王小军把钱拿走之后一直没有给我发货,后来我给王小军联系,王小军刚开始说饲料太少配不够一车,再后来说拉饲料的车翻车了,最后说给我退钱,之后就联系不上了。(3)被害人程某陈述:2014年8月份,王少伟来我养猪厂推销饲料,当时猪价也不是太好,别的饲料也比较贵,我听王某3说驻马店昌大饲料价格也比价便宜,价格是3200元一吨,喂着还行,我就给王少伟拿了3200元钱买饲料,王少伟说过5天左右配够车了送过来,大概过了一个星期,我给他打电话催他,王少伟说,这趟车在路上出车祸了,等过三四天,再从拉来一车,三天后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第二天我一定给你拉过去,第二天还没有拉过来,又过了一天后,我又给他打电话,这个时候王少伟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我想白天打不通,晚上打,晚上我打通后,他没有接,然后我又接着打,这个时候电话就关机了,后来每隔两天我就打一遍,每次打都是关机,我又给他发过很多次短信,结果他也没回,这个时候我就感觉自己被骗了。(4)被害人吕某陈述:大概是2014年的时候,王少伟推销驻马店昌大饲料,我们就是通过这种买卖关系认识的,王少伟总共欠我3吨饲料,一吨饲料是3200元钱,剩下的4袋是王少伟免费送给我的,王少伟总共欠我9600元钱,……打欠条的时候还有王某3在场。(5)被害人王某2陈述:……大概就是2014年的时候认识王少伟的,我是养猪的,他才开始推销的是南阳红苹果饲料的,后来是推销驻马店昌大饲料的,我们就是通过这种买卖关系认识的,大概就是在2015年1月份,王少伟和一个司机来我的养猪场,我说我的猪比较瘦,看看有没有好一点的饲料,他就给我推销了驻马店昌大饲料,我就说先买1吨试试,王少伟说买2吨,他说还有一个养殖户要3吨,你们俩配成5吨,够得住拉一车,我说我现在没有恁些钱,就这4000块,他说不够的钱他先给我垫上,给我拉2吨,然后我就同意了,过了三天我给他打电话,他说车在方城翻车了,我说你赶紧给我拉过来,我等着用,他说明天就到了,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问啥时候能到,他说车还在方城翻着呢,没有人装车,第三天,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这车饲料现在已经分完了,再从新给你拉,第四天给他打电话,他说正在路上,第五天我又给他打电话问啥时候能到,他说车在路上被扣了,问我有没有认识的人,我说你先等一会,我找人给你说说,等了一会,他又给我打电话说车已经放行了,说饲料也被淋湿了,我正在和交警打官司。这个时候,我就知道被骗了,我又给他打电话要钱。他说随后把钱给你,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4、被告人王少伟供述和辩解:2014年7月份我在南阳市做牧黄金饲料业务员,由于牧黄金饲料做的不好,我经过刘宗玉介绍就到遂平县昌大饲料厂做业务员,发展皇路店镇周边的市场,由于王某3是皇路店的养殖大户,我就让他帮忙介绍客户,我们就熟悉了,我许诺王某3帮忙介绍成一吨饲料给我提成五十元钱,就这样王某3分别向我介绍了吕某、宋某、王某2、程某等人,我的业务就在皇路店开展了。但是由于我在发展业务的时候话费太大,入不敷出,我开始动用养殖户给我的饲料款,我把很多客户的饲料款花了之后,也没有给养殖户发饲料,慢慢的我做不了饲料生意,我就离开了皇路店,……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我到程某的养殖场推销饲料,由于以前王某3陪着我去过几次,程某也认识我,程某想要一吨饲料,我就按3200元一吨的价格收取了程某3200元钱,程某就在养殖场内给了我现金3200元,我收到钱之后就离开,后来这3200元我没有用于购买饲料,我收到钱后就用于平时的生活花费上了。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我接到客户宋某的电话,在电话中宋某说自己想要两顿饲料,我就到宋某养殖场,在养殖场内宋某给我6400元钱,我收到钱后就回到皇路店,这6400元钱也被我用于生活花费了。后来宋某多次向我催要饲料,我就撒谎说饲料太少不够车,一直推辞没有向他发货,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王某3向石桥镇吕某的养殖场推销饲料,吕某也表达了购买饲料的意向,但是吕某不信任我,信任王某3,吕某要12吨饲料,我答应送吕某一些代乳宝,吕某不要,后来就折算送她16袋普通饲料,当时吕某按3200一吨的价格把钱都打给了王某3,王某3把钱打给了遂平县昌大饲料厂,后来发货到吕某的养殖场,我给吕某卸了9吨,剩下的3吨多饲料我没有给她,我告诉她说我另外一个客户急着用饲料,先欠她3吨多饲料,过两天就还给她。这三吨多饲料我拉给了其他交钱但是没有收到饲料的养殖户(具体是谁我忘记了),吕某后来多次向我讨要,我没有办法,我就把我叫王小军的身份证押给了吕某,并且给吕某打了一个欠条,欠条上写我欠吕某3吨多饲料。我现在等于欠吕某3吨饲料,也就是9600元,…2014年9月份我到皇路店做昌大饲料,就让王某3帮忙,并且答应给他提成,我就给王某3发饲料,由于王某3用量很大,有些客户急用饲料的时候我就会从王某3的仓库中调一部分货走,由于经常调货,最多的时候欠王某3八九吨饲料,后来从厂家发来一部分,我还欠王某34吨饲料,后来我花了养殖户的饲料款,也发不了饲料了,王某3多次向我催要饲料款,2014年12月29日在皇路店镇宛北商务酒店内,经过和王某3协商,我欠王某34吨饲料加上我欠王某3的一些提成款,全部算成饲料,我给王某3打了一张欠王某38吨饲料共计28544元的欠条,欠吕某3吨饲料,计9600元,欠宋某现金6400元,欠现金程某3200元,欠王某2现金4000元。……我在皇路店镇宛北商务酒店住,加上吃饭招待,发展客户,我一个月的花费大约是一万多元,我都花在这些方面了,由于我急于发展客户,欠钱越来越多,以至于我动了心思,花了养殖户的钱,我发不了饲料,我也做不了了,只有离开皇路店,我没有钱,无法还养殖户的钱,就一直不敢到皇路店来。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少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17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少伟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少伟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少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少伟退赔被害人王玉成饲料预付款28544元、退赔被害人宋之庆饲料预付款6400元、退赔被害人王廷恒饲料预付款4000元、退赔被害人吕付娟饲料预付款9600元、退赔被害人程辅举饲料预付款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邢 莉审 判 员  蔡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