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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福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福国,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福国于2016年8月28日2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渝GW95**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武隆区巷口镇城东村沿国道319线向“五州国际”楼盘方向行驶,至垃圾处理厂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黄福国静脉血液里乙醇含量为246.2mg/100ml。被告人黄福国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福国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黄福国无证驾驶车辆,酌情从重处罚。黄福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黄福国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福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