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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陈松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陈松奎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569号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法定代表人:周显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光耀,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艳,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松奎。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松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借款清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姜蓓代理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