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牛薇与翟磊、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薇,翟磊,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薇,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天鑫,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磊,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高健,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牛薇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9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马 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家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