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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剧场支行与韩彩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剧场支行,韩彩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7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剧场支行。负责人:曹月梅,该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行职工。被告:韩彩侠,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中市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剧场支行诉被告韩彩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偿还清全部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剧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剧场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先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