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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特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怀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秦怀芳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特178号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32号(体育健身中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5625XC。法定代表人:王永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娅,女,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秦怀芳,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国融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秦怀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涪陵国融典当公司称,2014年7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巴都东路XX号世纪大厦XX号房屋(建筑面积121.11平方米)作为抵押。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当金60万元,当金的利息为月利率0.4%,月综合服务费用2.4%。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当金。典当期限届满后,经被申请人多次申请续当,最后续当至2017年1月14日。续当期间,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1日还款21.88万元,尚欠当金38.12万元。现合同早已到期,形成绝当。被申请人从2016年7月18日起,既不支付月综合服务费用和利息,也不返还当金。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巴都东路XX号世纪大厦XX号房屋,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以偿还申请人的当金38.12万元,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利息按月利率0.36%计算,月综合服务费按1.64%计算)从2016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当金付清时止。秦怀芳在本院指定限期内未就《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等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涪陵国融典当公司和秦怀芳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后,涪陵国融典当公司向秦怀芳发放当金60万元,秦怀芳用其所有的重庆市涪陵区巴都东路XX号世纪大厦XX号房屋(建筑面积121.11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现典当期限已届满,涪陵国融典当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秦怀芳上述抵押担保房屋的价款优先清偿其当金38.12万元及其月利息、月综合服务费。涪陵国融典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秦怀芳所有的重庆市涪陵区巴都东路XX号世纪大厦XX号房屋(建筑面积121.11平方米)的价款优先清偿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38.12万元及该款从2016年7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分别按月利率0.36%和1.64%计算的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秦怀芳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