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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61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友新光电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朱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新光电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朱秀梅,张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友新光电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七路。法定代表人:朱秀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秀梅,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张海斌,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友新光电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朱秀梅、张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友新光电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朱秀梅、张海斌住地均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友新光电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朱秀梅、张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63号民事调解书],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