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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邢光临与赵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光临,赵楠,孙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光临,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风才,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楠,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豪鲁电子商厦员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华龄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霞,山东华龄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文东,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邢光临因与被申请人赵楠、孙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楠主张孙文东借其15万元,提交孙文东出具的借条一宗,可以证实孙文东向其借款15万元的事实。赵楠主张从银行取款交付106500元,现金交付43500元,赵楠对于主张的从银行取现交付的106500元提供了相应的取款明细予以证实,其交付现金金额并不过高,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原审法院认定赵楠与孙文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孙文东与邢光临于2008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5日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涉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邢光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此约定,且赵楠知道该约定,因此,涉案借款应为孙文东与邢光临的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光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