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建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4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平,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住义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吴建平与朋友吴荣贵一起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娄村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吴建平喝了一小瓶的劲酒。同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吴建平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建平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建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吴建平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