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屠梦婷、吴勇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梦婷,吴勇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屠梦婷,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自报吴勇翔,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梦婷、吴勇翔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梦婷、吴勇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屠梦婷、吴勇翔至本市闵行区七莘路漕宝路口万科广场一楼ZARA服装店内,在被害人叶某试衣时,窃得叶某放置于衣架上的黑色女式单肩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50元及价值人民币1,397元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1部。2017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屠梦婷、吴勇翔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赃物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叶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屠梦婷���吴勇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韦某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梦婷、吴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屠梦婷、吴勇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屠梦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屠梦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被告人吴勇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吴勇翔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