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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段廷利等人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廷利,李万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终15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廷利,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晓晖,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万俊,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俊杰,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杨刚,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廷利、李万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皖1226刑初5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段廷利、李万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5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段廷利、李万俊伙同小石(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到颍上县古城乡的国投新集刘庄矿内偷废铁,在位于该矿业有限公司的坑太木料场院内遇到胡家良、胡庆南父子(两人均已判刑),随后五人从一辆歪歪车里盗走福伊特阀块2组、千斤顶2个、手拉葫芦2个、采煤机力矩扳手1个等物品,并于当夜以2000余元卖给附近废品收购点的黄某某(另案处理)。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组福伊特阀块价值848280元。案发后,2组福伊特阀块被公安机关追回。原判另查明,2016年7月8日上午,颍上县公安局谢桥派出所民警在抓获段廷利后,段廷利交代李万俊暂住房屋方位特征,民警根据段廷��的交代,以排查登记流动人口对该区域人员进行甄别,于同日下午13时许将李万俊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段廷利供述,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在家睡觉,李万俊和小石到其家喊其,讲三人到刘庄矿里面看看有没有废铁拾一点回来卖。然后三人从墙洞钻进矿里到木料场,看见胡家良和他儿子胡庆南在那别一个大铁块,那个大铁块是压在歪歪车(带盖子的矿车)上的,把这个大铁块别掉才能偷歪歪车的东西。胡家良看三人来了,他就跟三人讲,你们来帮帮手,一块别这个大铁块。其讲那铁矿那么重谁能弄动。讲过之后其就上厕所去了。等其回来之后胡家良他们已经把大铁块别掉了,胡家良跟其讲,你到墙头外面看别有人来了。然后其就到墙头外面去了。过了一会他们几个人就从里面偷了一些��块过来。其也不知道他们偷的啥。他们从墙头的洞里把偷的东西送出去的。后来小石回家骑一辆汽油摩托三轮车把偷的东西拉出去卖的。卖的时候五人一块去的。到收废品的地方,其没有进去。他们四个跟收废品的谈的价格,分给其二百块钱。其与李万俊、小石三人本来想偷点废铁卖的,没想到会碰到胡家良父子,他们当时也在偷东西,后来五人就一块偷了。胡家良跟其讲到外面看看别有人过来意思是让其把风。2.被告人李万俊供述,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段廷利给其打电话让其跟她一起去刘庄矿上,看看能不能拾到一点废铁。两个一起去的刘庄矿,在路上碰到小石,小石讲他也是去矿上的。三人就一起从煤矿那里通过一条小路到木料场的。在木料场遇到胡家良和他儿子,当时胡家良和他儿子正在木料场里找铁,胡家良父子俩看到三���后,就跟三人说:“我们找到铁,你们帮我们把铁运出去,卖了钱带你们分”。三人就答应了。接着,胡家良和他儿子,还有小石他们三个在里面弄铁,把一些小铁拿给其和段廷利,两人把小铁运到墙头外面,胡家良、他儿子还有小石他们三人搬大的。因为当时木料场墙头上有个洞,几人都是通过这个洞把铁搬出去的。把铁都运到墙头外面后,又把这些东西搬到胡家良的电瓶车上,几人坐在电瓶车后面,一起到了一个收破烂的那里,胡家良把铁卖给了这个收破烂的。卖了多少钱其不知道,后来其、段廷利、小石三人分200元。3.同案人胡家良供述,证明2014年5月2日凌晨零点左右,其跟其二儿子胡庆南一起去的刘庄矿木料厂,在木料厂里没有找到东西。其儿子出去的时候在木料厂西边的铁路跟前碰到了“小石”、“小李”、段廷利三个人,对��三个人问里面有没有东西,其讲木料厂里有个歪歪车,里面可能有东西,上面有东西压着,两个人弄不动。后来五人一起进木料厂把里面停的歪歪车上面压的东西挪动一点,把歪歪车的盖子打开。小石和其儿子胡庆南把歪歪车里面的东西朝外搬,剩下三人朝木料厂西边的栅栏跟前运。搬了一二十分钟,然后,五人一起从栅栏跟前把东西朝西运到墙头跟前,从墙头上运出去,小石回家开的摩托三轮车,把偷来的东西一起拉到古城新区太康路黄某某废品收购点。到地点其喊的黄某某,把偷来的东西都卖给他,卖了两千多块钱。剔除给刘庄矿保安的800块钱,剩下的钱五人平分的,每人分了二三百块钱,分过钱小石把他们四个拉到刘庄矿,然后下车,各回各家了。几人从刘庄矿木料厂里面偷了有两块大铁疙瘩,一块有六七十斤,还有十几根锚链,几尼龙袋销子,两个千斤顶等物品。后来听矿上的人讲那两个大铁块子很值钱,不是废品,其赶紧去黄某某那把两个铁疙瘩赎回来,但是已经损坏了。其就放家里竹竿园和柴禾垛里了。4.同案人胡庆南供述,证明2014年5月2日凌晨零点其爸胡家良打电话给其,让其跟他一起到刘庄矿里去看看,有东西就弄点出来。其跟其爸进入刘庄矿,先从选煤场转一圈没见到东西,就朝北走,从铁路跟前翻过铁栅栏进入木料厂,进去也没有见到东西,就看见有个歪歪车上盖上还压着一大块铁块,用手电筒从缝里看到里面有东西,可是其和其爸又抬不动,准备从栅栏翻过去走碰到小李、小石还有老海子的段利,五人坐在旁边叙了一会,其父亲讲旁边有个歪歪车里面有东西,上面压的东西弄不动,都讲去看看,五人就到歪歪车跟前,五个人一起把歪歪车上面压的铁挪挪位置,把歪歪车的一���子盖子打开,五人围着歪歪车分别把里面的东西拿出来,其跟小石负责把歪歪车里面的东西拿出来,他们三人把拿出来的东西运到铁栅栏跟前,感觉拿出来的东西差不多了,把歪歪车恢复好,从木料厂西边的铁栅栏翻过去把东西运到刘庄矿西院墙跟前,从墙上的洞里塞出去,小石回家骑个摩托车过来,把东西都放进去,五人都坐着他的三轮车到古城新区太康路北边黄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里把偷来的东西都当成废铁卖了,一块钱左右一斤,去掉给刘庄矿保安的钱,五人每人分了三百多块钱。5.证人朱某1证言,证明其是刘庄煤矿保安。2014年5月1日20时接班,接班后大约夜里12点左右,胡家良打电话给其,他想进矿偷东西。其说没有东西你不要进来。过有半个小时其在铁路天桥下面碰到胡家良和一个年轻人,胡家良说他到坑太料场看看找点东西���其说没有东西你不要进去了。讲过后其就到主井去了,胡家良和那个年轻人从坑太料场的栅栏翻进去了,其看到胡家良翻进去后就打电话给苗某某(当晚带班的副班长),打过电话后有十多分钟,苗某某与其进到坑太场地找胡家良等人,在坑太场地塔吊下面见到胡家良,胡家良讲没有东西弄两根塑料管子留用。其两人就对胡家良讲赶紧出去吧,这里有监控摄像头,胡家良说好,其和苗某某就走了。大约过有一个小时其看见坑太场地还有人在那,其就打胡家良的手机问他怎么没出去,胡家良说从矿车里弄点锚链。其说那上面压怎么重的东西你是怎么弄开的。胡家良说又来三个人用棍撬开的。其就问他可走来。胡家良说好了就走。其在选煤场那看到胡家良他们有四五个人都走了。5月2日其听说坑太场地矿车的东西被盗了,其打电话问胡家良坑太场地矿车里的东西可是你偷的,胡家良讲不是他偷的,其说要是你偷的赶紧送回来,送回来啥事都没有了。一连两三天其打电话和见面都问他东西可是他偷的,要是赶紧送回来。他说他5月1日晚上在坑太场地矿车里偷的有描链、两个千斤顶、两个手拉葫芦还有一些螺丝头废铁。苗某某知道胡家良偷东西的事情,是其打电话和他说的。胡家良到矿内偷东西给其800元,其把钱交给苗某某了,苗某某分了200元给其,剩下的钱分给其同班的其他人了。其不知道胡家良盗窃的东西价值多少。6.证人苗某某证言,证明其在国投新集集团刘庄煤矿保卫科工作。2014年5月1日那天其轮到夜班,是晚上八点接站到第二天早晨八点钟下班。大概夜里十二点钟的样子,其接到铁路北门值班的朱某1电话,告诉其有人要进木料场偷东西,让其赶紧过去。其赶到木料场,朱某1告诉其偷东西的人��经进到木料场院子里面了,其和朱某1就翻围栏进到木料场里面,顺着木料场往北找了一圈没有看到人,其又回头找,在航吊旁边看到胡家良和另外一个年轻人都穿着窑衣在一个角落里蹲着,他们两个看到其之后就站起来和其说话,其问他们干什么,胡家良说想来弄点东西,其就和他说你赶紧滚。胡家良说好,说着他们两个人就朝围栏跟前走,其跟朱某1说“你在这看着,把他俩撵出去。”说完其就往东从大门旁边翻铁门出去巡逻去了。过了不久其接到朱某1的电话说胡家良他们出去了。等到早晨五六点钟的时候,其又到木料场的围栏外面去看了一下,没有看到什么异常,等到5月2日早晨七点半钟左右,值夜班的人员都到浴池准备洗澡后交班,朱某1就当着大家的面掏出几百元钱来,说这800元是昨天晚上别人给的。其说这钱给他们吃饭就是,朱某1就把钱分给值夜���的其他人了,其没有要钱。等到5月3日晚上八点钟前,其在保卫科里准备接夜班的时候,听到科里的其他同事都在说木料场歪歪车里面东西丢了,价值有百十万元。其听说之后就问朱某1:“科里其他人说木料场里面丢了那么多东西,你可知道?”他回答说不知道,其就跟他说:反正事情出了,你自己掂量,如果让谁弄出去了,你看你自己可能给他找回来。朱某1也没有说什么。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刘庄煤矿职工。其报案是单位放在坑太场地的物品被盗了。2014年5月2日10时许,其到坑太场地让航吊把单位4月30日上午从井下升上来的物品交给综修三车间修理,航吊把盖在工具车上面的压板吊开后,发现工具车里有铁销子、一个打压泵、一个能起重的三吨葫芦。看过后其就找副队长陈某1向他汇报,汇报过后陈队长让其问井下看工具的魏某某工具车里装的有哪些物品,其打电话问魏某某,魏某某说4月30日上午从井下升上来放在六号工具车里的物品有福伊特组合阀块、打压泵一套、力矩扳手、起重5吨的手拉萌芦一台、起重三顿的葫芦两台、顶起20吨的千斤顶一台、顶起50吨的千斤顶一台。接过电话后其就当面向陈队长汇报,后又打电话向机电队长顾某某汇报从井下升上来的物品被盗了,顾队长就让其到刘庄矿保卫科报案,今天来派出所报案。4月30日上午单位从井下升上来的物品是交给徐某某、陈某2他俩看管的。被盗的物品有福伊特组合阀块2件,价值80多万元。打压螺母8件,具体价值多少其不知道。力矩扳手1件,价值3万多元。50吨的千斤顶一台、20吨的千斤顶一台、一台起重5吨的手拉葫芦、一台起重3吨的手拉葫芦,具体价值多少不知道。79个铁销子,价值五六千元。风车链条30根,价值2400元。8.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是刘庄煤矿职工。来反映其单位被盗的事。其在刘庄煤矿综安二队是负责机电的,其是机电班班长,平时都在井下作业。其单位被盗了,听讲被盗福伊特阀块两块,两个千斤顶,还有其他的东西具体是什么其不知道,福伊特阀块最值钱,具体被盗损失多少钱我不清楚。被盗的东西里有其装车的螺母。9.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其是刘庄煤矿职工。2014年4月29日,其上的是早班,其和朱某2、王某2、毛某某、李某1五人当天在井下装件,当时装的有哑铃、推拉头销子、福伊特阀块和些其他小件等物品。朱某2是负责人,他带着其和王某2装车负责记录,李某1是机电班长,他说需要装什么其几人就往车上装什么,装好以后是其封的车。当天往带盖车里面装的有哑铃、推拉头销子、福伊特阀块和一些其他小件等物品,带盖车几乎就装满了。5月2日,其听说矿上丢东西了,丢了福伊特阀块、打压螺丝等,价值几十万元。10.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是刘庄煤矿职工。2014年4月29日6点多钟,其和朱某2、王某1、毛某某、李某1几人往带盖车里面装了一些设备,当时装的有哑铃、推拉头销子、两个福伊特阀块,细电缆和一些小件等物品。11.证人朱某2证言,证明其是刘庄煤矿职工。2014年4月29日其和工友先把带盖车上的物品卸下来,然后又把综采设备上拆除的小件装上车。先装的是推拉头横销110个,接着装的是哑铃销10个、运输机的机头机尾销,装完这些之后又装了两个福伊特阀块。12.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是来公安机关反映收购物品的事。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有一天傍晚六点多钟,有二个小孩推个手推三轮车,到其收购废品站卖一个铁块。其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就当废铁收购的,是七十斤,其给小孩七十块钱。事后有二三天,其听讲刘庄矿东西被盗了,东西价值三四十万,其就怀疑收的铁块。之后就给古城派出所万所长打电话,万所长到其收购废品地点去看,讲就是刘庄矿被盗的东西。之后就被派出所提取扣押了。几个小孩其一个都不认识,以前没有去卖过。13.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由颍上县刘庄煤矿工作人员张某某于2014年5月5日11时16分书面报案至颍上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称其工作的刘庄煤矿综安二队丢失福伊特阀块、千斤顶、手拉葫芦、锚链等物品,总价值八十多万元。14.刘庄矿综安二队升井件丢失报案材料及丢失物资明细及价格表,证明刘庄矿6号带盖车4月29号早班在111301组装间内装车,车内装有采煤机专用工具、福伊特阀块等小件,由工具站人员毛某某进行清点并记录台账,装好车打运下去后有专人跟件跟升井,在4月30日上午11点半左右升井,由跟件人员曹某某通知队部值班人员姚某某6号带盖车升井,姚某某随后通知地面人员徐某某6号带盖车升井,徐某某、陈某3把6号带盖车让电车带到西场边,下午2点30左右方厚铁、陈某3打开后内装的东西齐全,下午4点30分左右准备交掉,但又接到队通知人员要干其他货又把大件封车的锚链30多根装进带盖车后,方厚铁让行吊车司机,吊一块支架推移板压在6号带盖车上面,5月2日9点半左右张某某让行吊车司机把推移板吊开后发现件丢失,5月2日19时左右,张某某到刘庄煤矿保卫科报案。并列出丢失物资明细及价格等。15.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庄煤矿福伊特耦合器组合阀块型号及���格说明、购货发票复印件、买合同复印件及合同附件(购买物质价格表),证明111301面升井的562DTPKWL2-100福伊特阀控调速型液力耦合器组合阀块2件,型号STB7/300E,供应物质编码:3005030084011,供应采购价格449301.01元/件,2件总价格898602.02元。组合阀块功能:使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电机无负荷启动,保护电机。16.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庄煤矿证明,证明刘庄煤矿综安二队被盗设备有:STB/300D1福伊特阀块组件2组,推拉销70件,链条30米等设备配件,以及采煤机液压螺母组件一套,采煤机扭矩扳手1套,液压千斤顶2台,手拉葫芦2台等设备工具均为正常可使用的设备配件、工具。17.提取笔录,证明根据胡家良的供述,在谢桥镇兰庙村徐庄的住宅处,在其住宅西北角的一处柴火堆里找到其供述的在刘庄矿盗窃的铁块一块(���为福伊特阀块主件),2014年6月7日,颍上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接到李某2电话称其收购一个可疑物品,是否是刘庄矿被盗东西。接报后该所万则明副所长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其收购点查看可疑物品,发现有一个铁块就是刘庄矿被盗的福伊特阀块,予以提取并拍照。18.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6月5日扣押持有人胡家良福伊特阀块一件,同年6月7日扣押持有人李某2福伊特阀块一件。19.发还清单,证明福伊特阀块两块返还刘庄矿,领取人马某某、朱某3。20.辨认笔录,证明朱某1辨认出2014年5月2日在刘庄矿木料厂盗窃的嫌疑人为胡庆南,苗某某辨认出胡庆南为其案发时所见的嫌疑人,胡家良辨认出段廷利为刘庄矿木料场歪歪车的东西被盗的嫌疑人,胡庆南辨认出段廷利为��案的嫌疑人,胡庆南辨认出李万俊为涉案的嫌疑人小李。21.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福伊特阀块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刘庄煤矿被盗福伊特阀块组件2组,型号STB7/300D1,销售单位北京瑞来力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时间2013年9月6日,被盗时间2014年5月,该阀块属于矿山煤炭及工业专用设备,折旧年限按12年计算,成新率为94.4%,重置价格2组为898602元,鉴定价值为848280元。22.营业执照,证明安徽国投新集刘庄矿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3.劳动合同书,证明朱某1、苗某某分别与国投新集刘庄矿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4.刘庄矿保卫科说明,证明朱某1因在刘庄煤矿综安二队设备配件被盗案件中岗位严重失职,于2014年10月份给���解除劳动合同,苗某某给予扣除3个月绩效工资处理。25.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小石、黄某某无法查清两人身份信息。26.前科查询证明,证明段廷利、李万俊均无前科。2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段廷利、李万俊的身份情况。28.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被告人胡家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胡庆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29.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7月8日上午,颍上县公安局谢桥派出所民警在抓获段廷利后,段廷利交代李万俊暂住房屋方位特征,民警根据段廷利的交代,以排查登记流动人口对该区域人员进行甄别,于同日下午13时许��李万俊抓获。3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廷利、李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廷利有立功表现,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福伊特阀块组件2组已返还被害单位,及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刘庄煤矿被盗福伊特阀块组件2组所做的鉴定的赃物,不是张某某到古城派出所报案的时候的阀块,扳手等,物品不相符,以及两被告人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段廷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万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段廷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李万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段廷利上诉提出,其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盗窃物品鉴定价格过高,且其有立功表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万俊上诉提出,其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盗窃物品鉴定价格过高,可能出现错误,涉案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其只是一个农村妇女,平时表现较好,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凌晨零时许,上诉人段廷利、李万俊伙同“小石”到颍上县古城乡国投新集刘庄矿内偷废铁时遇到因矿车盖子过重而偷盗未果从矿内出来的胡家良、胡庆南父子,胡家良、胡庆南父子邀约三人到矿内共同盗窃该矿车内的东西。后五人将矿车盖子弄开,盗走矿车内的福伊特阀块2组、千斤顶2个、手拉葫芦2个、采煤机力矩扳手1个等物品,于当夜以2000余元卖给附近废品收购点的黄某某。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组福伊特阀块价值848280元。案发后,福伊持阀块被公安机关追回。2016年7月8日上午,颍上县公安局谢桥派出所民警在抓获段廷利后,段廷利交代了李万俊暂住房屋的方位特征,民警根据段廷利的交代,以排查登记流动人口对该区域人员进行甄别,于同日下午13时许将李万俊抓获。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上诉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段廷利、李万俊的上诉理由及二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段廷利、李万俊伙同“小石”到刘庄矿盗窃时遇到因矿车盖子重而盗窃未果的胡家良父子,后五人共同将该矿车的盖子弄开实施盗窃,五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均积极主动,对段廷利、李万俊不应认定为从犯;被盗的福伊特阀块案发后被追回时已毁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系根据颍上县公安局提供的实物、购物发票、情况说明等资料,采用成本法对被盗的福伊特阀块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采信。二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段廷利有立功表现,原判已依法对段廷利减轻处罚、对李万俊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段廷利、李万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段廷利、李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段廷利有立功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龙汉审判员  刘 琦审���员周国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