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罗兆明与姚烈斌、余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兆明,姚烈斌,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92号申请执行人:罗兆明,男,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姚烈斌,男,生于1964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余良,男,生于1956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兆明与被执行人姚烈斌、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烈斌、余良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兆明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良有兰德酷路泽普拉多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余良所有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骏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