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高栋与池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高栋,池钟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868号原告:林高栋,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池钟团,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林高栋与被告池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林高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高栋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池钟团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高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高栋负担。审判员 纪 炳 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