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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高栋与池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高栋,池钟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868号原告:林高栋,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池钟团,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林高栋与被告池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林高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高栋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池钟团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高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高栋负担。审判员 纪  炳  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