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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乔苏丽与被告唐仲贤、赵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苏丽,唐仲贤,赵麦英,乔苏丽,唐仲贤,赵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99号原告乔苏丽,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卫民、赵新义,陕西省蒲城县罕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仲贤,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蒲城县桥。被告赵麦英,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唐仲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苏丽与被告唐仲贤、赵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苏丽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苏丽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苏丽负担。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