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章勇、高思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章勇,高思美,何怀斌,洪贤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财保9号申请人吴章勇,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高思美,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申请人何怀斌,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洪贤仁,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吴章勇、高思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怀斌、洪贤仁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章勇、高思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怀斌、洪贤仁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