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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章勇、高思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章勇,高思美,何怀斌,洪贤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财保9号申请人吴章勇,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高思美,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申请人何怀斌,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洪贤仁,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吴章勇、高思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怀斌、洪贤仁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章勇、高思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怀斌、洪贤仁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