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以生与被执行人马长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以生,马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8号申请执行人江以生,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马长涛,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户藉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江以生与马长涛健康权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马长涛应给付江以生67615.12元,并支付利息。因马长涛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江以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长涛下落不明,在南京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马长涛的财产线索,但该院未予函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长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7615.12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经合议庭合议,报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黎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