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学斌与XX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斌,XX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525号原告:王学斌,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宁安市。被告:XX亮,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斌与被告XX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学斌负担。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