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会侠与秦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侠,秦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677号原告:赵会侠,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秦秀霞,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赵会侠与被告秦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赵会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秀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会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侠的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会侠负担。审判员 牛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