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建伟、杨艾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杨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杨艾成,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8)宣县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艾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艾成银行的存款(住房公积金)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