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国贵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38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贵,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3年8月20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同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国贵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国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国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贵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代理审判员 朱玲珑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