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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中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胡铮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王中明,胡铮铮,卢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智路1号。代表人:杨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铮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朝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中明、胡铮铮、卢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中明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为此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云峰审 判 员  曹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