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涛与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杨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2民初227号原告:陈涛,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陈涛与被告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涛诉称:杨飞向其购买建筑水泥,拖欠货款91000元,并由杨飞出具一份欠条。现要求判令杨飞支付货款91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利息为2852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飞未答辩。陈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下列证据:证据一、陈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涛的基本情况;证据二、杨飞的人口信息一份。证明杨飞的基本情况;证据三、2016年2月7日的欠条一份。证明杨飞欠货款91000元。杨飞未到庭,放弃了对上述证据质证和辩驳的权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陈涛举证的三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杨飞向陈涛购买货物,并于2016年2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陈涛材料款玖万壹仟元整(¥:91000)。”本院认为:杨飞向陈涛购买货物,并拖欠货款91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应予支付。因欠条中对利率及付款时间均未作约定,杨飞应当自起诉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涛货款9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陈涛负担37元,被告杨飞负担10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附: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