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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某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祥,男,1971年9月2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巿灵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巿灵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曾显辉,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文婷,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祥及其辩护人曾显辉、林文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祥驾驶桂N×××××(桂N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蔡创某,沿G15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的慢速车道行驶至3279公里630米处时,因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导致右侧车身刮撞因前方交通堵塞停在慢速车道内等候通行由马某某驾驶的沪D×××××重型货车,致使该车被推前追尾碰撞同样原因停车由方良生驾驶的粤G×××××(粤G3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同时桂N×××××(桂N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左冲进快速车道,接连碰撞在该车道内停车等候通行由罗某、杨某、钟某某和蔡某某分别驾驶的粵B952WV、粤L×××××、粤G×××××小型轿车(搭载钟某、钟某基)和粤K×××××(粤K8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上述四车再与公路右侧护栏刮撞,最后粤K×××××(粤K8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再被推前追尾碰撞同样停车等候通行由黄某权驾驶的粤K×××××重型货车,造成钟某当场死亡、钟某文、钟某基和蔡创某受伤、多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祥留在现场等待救援,并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谢某祥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现被告人方已赔偿被害人方人民币9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经阳江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的死亡原因是创伤性休克致死。经阳江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阳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祥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片及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血液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谢某祥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谢某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某祥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谢某祥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其积极筹款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3、被告人谢某祥自身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本次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外,被告人谢某祥当庭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真心悔过。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予以轻判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向交警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振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