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5民初117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田某,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奋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5月26日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一处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70000元,每月给付1944元,但被告仅给付3个月,之后就不履行约定。故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剩余财产分割款64168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一处归被告所有,被告在3年期间每月给付原告1944元,共给付70000元。被告自2016年6月起共给付了3个月。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房产一处归被告所有,被告每月给付原告1944元,共给付原告7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有效。被告自2016年6月起仅给付了3个月,2016年9月起至2017年4月未按约给付,已经构成违约。从2016年9月起至2017年4月被告拖欠原告8个月房产分割款计15552元,被告应一次性给付。剩余房产分割款48616元被告应按月履行。因约定的最后给付期限2019年5月25日未到达,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剩余房产分割款4861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吴某2016年9月起至2017年4月8个月房产分割款15552元;二、剩余房产分割款48616元,被告田某从2017年5月起每月10日给付原告吴某1944元,直至给付完毕;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剩余房产分割款48616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简易程序审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奋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艳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