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波、德州威思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德州威思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展浩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743号申请人:宁波,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威思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责人,展浩威,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展浩威,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宁波与被申请人威思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展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威思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展浩威名下的存款、账户或等值资产共计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威思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司账户(3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展浩威的银行存款(3万元)。三、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房产(临邑县广场住宅小区×栋西单元×楼东户,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四、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同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布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