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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0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丁冠中与吴卫利、王文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冠中,吴卫利,王文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047-2号申请执行人:丁冠中,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吴卫利,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文雅,女,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丁冠中与吴卫利、王文雅公证债权文���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5)谯执字第010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卫利名下位于于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B2#楼2单元2208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xx)。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卫利名下位于于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B2#楼2单元2208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霞 百度搜索“”